调查取证不配合 先礼后兵终低头
作者:蔡剑群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1169
原告某电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由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查被告委托的绍兴某会计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过的企业询证函,该函载明了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金额。后本院两名干警至绍兴调查,该所工作人员表示所长不在家无法核实,可将材料留下后待所长回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寄交法院。一段时间后,本院未收到该所的核实材料,承办人遂打电话询问,该所办公室人员表示相关材料已交业务部门,现在调查的情况不清楚,让承办人找所长,承办人询问所长电话,办公室人员说不知道随后挂断了电话。承办人又拨打会计李某电话,李某表示其未收到所里转交的材料,有事去问两个所长,并表示其平常与两位所长不联系,不知道其办公电话。承办人告知其若不配合法院调查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但李某坚持让承办人找所长,随后挂断了电话。
鉴于该会计师事务所拒不配合法院调查的行为,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通知书,告知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其有义务向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并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是否发出过本案企业询证函的情况及是否收到原告盖章回寄的企业询证函的情况,若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通知书的第二天即回函对相关调查内容进行了答复,至此,一起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的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