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给朋友作“保”后的遗患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8-28 浏览次数:259
张某与王某是多年的挚友,两人交情甚笃,彼此信任,常有金钱往来。去年年底的一天,王某自称揽到了一笔大买卖,苦于资金不足,向张某提出借款要求,开口就是30万元。张某虽说这几年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可手头也没有30万元现金。但友情难却,便提出可将自己的三份未到期的存款单拿出来,供其作为担保,向银行质押贷款。王某只要能够获得资金即可,自然一口答应。于是,张某取出了存款金额计31万元的三张定期存款单给对方,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私章同时交给他,让其独自办理质押贷款手续。
王某拿到张某的存款单、身份证和私章后,随即到市区某银行支行的一家办事处,先用其中的两份银行定期存款单,贷得17万元。剩下的另一份金额为14万元的三年期定期邮政储蓄存款单,王某决定留下备用,因此张某的身份证和私章也未归还。
时隔两个月,王某的另一个生意场上的朋友刘某为了支付一笔买卖合同的货款,向王某提出借款要求。王某灵机一动,便将上次留存的那份邮政储蓄存单取出,与刘某一道,去某银行支行的一家分理处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当刘某与分理处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时,王某向分理处出示了张某的身份证,在出质人一栏内加盖了张某的私章。因为王某系持他人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件提供质押,故应分理处的要求,王某也在合同上签署了本人的姓名。合同签订后,分理处对该份存款单作了核押,并留存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出借给刘某人民币14万元。事后,张某得知王某仅在某银行支行办事处使用了两份银行定期存款单作了质押贷款,便向其索取另一份邮政储蓄存款单。王某无法返还,只好如实相告。
张某听说王某擅自使用自己的存款单,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既大感意外又大为恼怒,要求王某与某银行支行分理处即刻解除质押担保合同,返还邮政储蓄存款单。王某与银行交涉未果,张某一气之下,遂以自己的名义将某银行支行告上了法庭。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虽然将存款单交给王某质押贷款,但并未授权王某以此为他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确认王某的越权行为无效,判令某银行支行返还存款单。被告某银行支行当然不赞同原告提出的理由,辩称王某的质押行为应当视为得到了张某的授权,故其与刘某的质押贷款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有张某的存款单,同时持有张某的身份证和私章,并在质押贷款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现象足以使银行相信,王某是得到张某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银行核押的存款单也系善意取得,故应确认质押贷款合同有效。据此,邗江法院最终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