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进法院受理了21家店销售假冒张小泉剪刀商标侵权系列案件。

 

张小泉品牌是目前剪刀行业中唯一的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享有相当高的品牌知名度。201212月,杭州张小泉公司发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范围内有大量假冒其品牌的剪刀,为维权分别至各被告处购买取证,在经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和公证人员公证后,将涉嫌销售假冒张小泉剪刀的21家店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1万元。

 

经调查,被诉的21家店基本为小规模经营的副食品店或五金店,仅一家为超市。他们的进货渠道主要是本地鱼龙混杂、没有相应资质或授权的批发市场,或者由流动三轮车上门送货,进货时没有正式、规范的销售发票。这些小店经营者认为自己无法辨别张小泉剪刀的真伪,主观上没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故意而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重点围绕张小泉剪刀和涉案剪刀的真假鉴别、被告的进货渠道不规范等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绝大多数被告都能认识到其经营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原告的销售利润和商誉损失、被告经营规模和主观侵权故意等方面,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方案。截至发稿前,已有近半数商家成功调解。

 

法官提醒: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益成熟的今天,经营者为避免商标侵权,对进货渠道要严格把关,审查商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核实商品是否为正品。个体商户对销售假冒商品存在种种“合理化”的社会心理和认识误区:一是认为仅仅是小零售商,并非批发商、生产商,没有辨别真假商品的能力和义务,认为自己从批发商处进货是属于合法来源。这种认识错在他们所谓的批发商往往不具有相应经营资质,不能称为有合法来源;二是认为侵权商品往往仅为几元、甚至几角钱,而赔偿金额达上千甚至上万元是“敲诈”,殊不知民事诉讼赔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原告的销售利润和商誉损失、被告经营规模和主观侵权故意等各方面,而商品的价值和利润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考虑因素;三是对诉讼行为认识不清,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等同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执法需要当场告知相对人身份并参照商品价值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理,而民事诉讼中公证作为证据保全,并不需要向销售商表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