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类新型用工方式,即“卖场促销员式”用工,极易引发纠纷,成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的难点。本院通过认真调研分析,发现该类用工方式存在一些共性特征,亟待重视并予以规范。

 

一、”卖场促销员式”用工基本特点

 

1、用工方式特殊。 “卖场促销员式”用工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供货商签订劳动合同,供货商按照与零售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将劳动者派驻到位于零售商处的工作地点负责其品牌的销售。该类用工方式在员工管理和报酬发放方面,均与一般用工以及劳动派遣式用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用工分布广。“卖场促销员式”用工的产生基于推销进卖场的商业模式,作为一种行业规则,“卖场促销员式”用工广泛分布于各大小超市、卖场,包括国内知名的连锁卖场和跨国零售业巨头,涉及员工数量非常之多。

 

3、用工影响大。“卖场促销员式”中,劳动者对应的供货商、零售商往往为名牌厂商和零售巨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将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卖场促销员式”用工易引发纠纷的原因分析

 

1、劳动关系不明确。由于“卖场促销员式”用工的特殊性,导致劳动关系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在这类用工方式中存在着双重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一方面代表供货商的利益,要接受供货商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促销产品置于零售商的卖场之中,卖场有统一的营销,劳动者同时需接受卖场的管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一般由供货商发放,但有的零售商也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再加上有些企业不规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因素,要界定劳动者到底是与供货商还是与零售商存在劳动关系殊为不易。

 

2、与“隐蔽用工”难区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隐蔽用工”指雇主为了取消或者削弱法律保护,或者为了逃避税收和社会保障义务以表象的社会关系来掩盖真实的雇佣关系。“卖场促销员式”用工中零售商与劳动者的关系模糊,到底是正常的商业模式还是“隐蔽用工”存在很大争议,容易引发纠纷。

 

3、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目前“卖场促销员式”用工成为行业规则,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尚未健全。在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从而加大了纠纷化解的难度。

 

4、舆论宣传的影响。在“卖场促销员式”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中,由于涉及的零售商往往都是国内知名的连锁卖场和跨国零售业巨头,在此情形下,舆论通常倾向于将劳动者塑造为被强者侵害的弱势者,给界定劳动关系、查清案件事实造成较大外部压力,不利于案件的处理。

 

三、对策建议

 

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卖场促销员式”用工进行规范,明确劳动者、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区分正常用工与“隐蔽用工”,为劳动关系的界定以及案件的审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将“卖场促销员式”用工纳入法制化轨道。

 

2,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在“卖场促销员式”用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难以界定劳动者是与供货商还是与零售商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积极贯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深入与各方进行沟通协调,积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严格处理“隐蔽用工”行为。由于“卖场促销员式”用工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存在着为规避劳动保障或税收义务而扭曲隐瞒真正雇佣的行为,劳动关系的确立将不受表面关系的甚至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与此同时,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隐蔽用工”的行为加大处罚。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大力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使劳动者能更好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公众能够更加理性地看待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促进纠纷的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