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车窗盗物品 缺德窃贼被判刑
作者:於建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255
近日,兴化法院对一名专门用螺丝刀撬汽车玻璃,通过破坏汽车车窗,盗窃车内物品的罪犯判处刑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兴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经因为犯盗窃罪,1996年被判刑六个月;2004年9月被判刑十二年半,2012年1月13日被假释。被告人刘某某假释出狱后,整日无所事事,在街上闲逛,看到很多汽车车主随意地把皮包、手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放在汽车内,就产生了盗窃汽车车内物品的想法。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想通过撬汽车车门锁的方式,试了几次,发现门锁有防盗装置,根本无法撬开,几次均没有成功,后来发现有些汽车的车窗玻璃不怎么牢固,比较容易撬开和破坏,于是就经常性地携带一把螺丝刀,在兴化市昭阳镇、泰州市海陵区等地寻找作案目标,看到汽车内有值钱的物品就撬汽车玻璃,撬不开的就直接砸坏汽车车窗,先后破坏了16辆汽车,窃得手机、照相机、香烟等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6378元。
兴化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从重处罚,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且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车一族” 日益增多,而针对汽车为作案目标的刑事案件也逐渐增加,作为车主首先应当要有安全意识,特别是不要图方便,把汽车作为保险箱,贵重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