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王条款 4S店拒保成被告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236
就因为保修期内去过别家店保养,车就不给保修了。最近,仪征市民鲁某第一次和4S店起纠纷,就闹上了法庭。原来,在保修期内,鲁某汽车的ABS泵出现了故障,到4S店维修时,对方却以鲁某的车没有在4S店内保养为由,拒绝保修。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比较、鉴别和挑选。4S店要求车主在保修期内必须到他们店内保养,否则就不保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600元维修费。
2011年9月,鲁某花6万多元,在扬州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天,4S店交付车辆的同时,给了鲁某一本车辆保养及保修手册,上载明该车型的非营运保修期限为:自购车之日起两年或者6万公里,以两者中先到达的为准。同时,该手册中规定,如果车辆未在汽车销售服务店或者授权店进行保养,则免于保修,视为购买者自动放弃保修权处理。购车后,鲁某除了第一次车辆保养是在该4S店外,其他的保养都是在别的公司。今年6月初,轿车的ABS泵出现了故障,鲁某到4S店进行维修。没承想,事后,4S店却提出,要收取维修费共计1600多元。“汽车在质保期内,应该保修啊。”鲁某不愿意给钱。但4S店却称,鲁某没有按照汽车保养及保修手册规定,到4S店定期保养,现在汽车出现故障,维修费用也应由鲁某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鲁某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履行保修义务。
法庭上,4S店称,鲁某购车后,并没有按照汽车保养及保修手册要求,到该4S店定期保养车辆,而在其他店内保养,更换的机油、空滤等,都不是专用的,而且保养流程不规范,也没有定期检查的项目,这些都可导致车辆故障。而鲁某表示这种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选择在哪儿维修和保养,汽车公司不能用此条款来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和4S店均没有证据证明,另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在对鲁某汽车进行保养时,是否违反保养规则,使用的油是否是原厂的油。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600元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