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教师”向室友伸黑手 积极悔罪退赃获谅解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232
小吴是一所师范学校的学生,不久的将来就会踏入社会成为一名为人师表的教师,但是因为一时的糊涂将同窗好友的钱财盗走。案件发生后,当事者小吴忐忑不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退赃获得了同窗好友的谅解。
吴某和梁某是宿迁某师范学校的同班同学,二人不仅是同学也是要好的挚友,课里课外都形影不离,感情犹如兄弟。由于二人的感情很铁,双方的各自财物都不分你我,有福同享有难同当。2012年8月的一天,受害人梁某因急事向吴某借款,吴某当即爽快答应,但事隔多天梁某未提及还钱之事。吴某以为梁某忘记了也就没有主动向其索要,但是此后过去好长一段时间,也未见其还款,吴某对此略有微词,但顾及颜面仍然没有主动与梁某沟通。同年10月的一天,吴某陪同梁某到银行取款,取回后梁某将钱款放在宿舍的抽屉里且没有上锁,由于吴某对梁某以前没有还款的事情耿耿于怀,便乘其不备将梁某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4400元盗走。事后吴某一直忐忑不安,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全部退还给了受害人梁某。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梁某因日常经济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导致被告人吴某作出此种违法行为,但考虑到事情的起因,且事后被告人吴某能认识到错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青少年步入青春期后身体和思想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错误的思想、错误的群体、错误的环境都可能导致青少年步入歧途。该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因为一念之差,没有处理好自己与朋友之间的债务关系而碍于面子没有与他人沟通的情况下,盗走自认为本该属于自己的财物。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在遇到相关的事情时一定要冷静,及时与家长、老师交流,不要感情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