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支持起诉意见被法院采纳,原告获赔10350元,这是该院首例支持起诉案件。

 

王老汉与王奶奶生育五名子女,其中大儿子王大明与黄春兰结婚生一子王军,二儿子王小明生一子王飞。王小明因病去世后,王飞随王老汉、王奶奶生活。20107月王飞申领了儿童福利证。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王老汉的的银行卡内发放王飞的孤儿补贴。2012年正月十五王老汉去世后从上述银行卡中取走了王飞的孤儿补贴10350元。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认为,孤儿补贴是国家为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权益发放的,体现的是国家对孤儿的关心和关爱。黄春兰侵占王飞孤儿补贴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飞的民事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支持王飞向泰州市高港区法院提起诉讼。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本案中,被告黄春兰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取走原告的孤儿补贴款,使王飞的财产所有权受损,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黄春兰返还原告人民币10350元。

 

兄弟是一母所生,外表不同而气息相通的人,从小同在一个家庭吃饭学习,同去一个地方玩耍,相亲相爱。长大后,兄弟之间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扶持。本案中王小明去世后,作为兄长的王大明本应当照顾、善待自己的的侄儿王飞,但在王老汉去世后,怀着自己的私心由自己的妻子黄春兰侵吞侄儿的孤儿补贴。对于这样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和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方式,以案释法,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长期以来,该法律规定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通过这起案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已从“事后监督”走到台前,进行“事中监督”。目前,检察机关正拓宽民事行政监察新途径,从以往检察机关只能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单一职能,拓宽到可以直接参与民事诉讼当中。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有关部门沟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支持有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