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建筑材料用于单位施工,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时故意用潦草字书写,后来拒不认账,坚称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字不是自己所写,在法庭核对笔迹时,又刻意用楷书写字,最终未能蒙混过关,经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原告唐亚柱出具的的租赁合同、结算单上的被告赵明签名均系赵明本人所签。82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唐亚柱租金及赔偿款74182元、违约金25818元,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6300元,由被告赵明负担。

 

201174日,沂河花园建筑工地带班人员赵明到金立建筑工程服务站承租钢管、扣件等材料用于施工,金立建筑工程服务站业主唐亚柱与赵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赵明在合同上的签字比较潦草,不易辨认。合同约定赵明向唐亚柱承租钢管、扣件等材料,用以“沂河花园”工程施工建设,并约定赵明应于每个月的月底前到唐亚柱处结算并付清当月产生的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租金额0.5%的违约金。2012311日双方进行结算,赵明应支付钢管、扣件租金及赔偿款共计74182元,后经唐亚柱多次索要,赵明声称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字都不是自己所签,拒不付款。无奈,唐亚柱到法院诉讼维权。

 

在当庭书写对比样本时,赵明一反在合同签字时用草书的做法,刻意用字迹正规的楷书,但经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唐亚柱出具的的租赁合同、结算单上的赵明签名均系赵明本人所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