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老公去世后,赵某和老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2年老刘去世,相关部门发放了43000元抚恤金,但全部被老刘的儿子小刘领走,赵某遂起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分割抚恤金10000元。现该案已经审结。

 

20多年前,赵某的老公去世,当时赵某的子女已经成年,赵某独自生活。年龄已将近60,赵某本没有再婚的想法,不料偶然在社区活动中认识了老刘,两人很是能谈得来。1990年,赵某与老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老刘与前妻有两子两女,大儿子和两个女儿已经成家,小儿子小刘还没成年,两人就一起抚养小刘,小刘结婚后,赵某和老刘也是和他共同生活,给他带带孩子。

 

2012年底,老刘去世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了600元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43000余元,全部被小刘领取,分文未给继母赵某,其他几个子女也未曾参与分配,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刘返还抚恤金10000元,并提供2011年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证明自己与老刘的事实夫妻关系。

 

被告小刘辩称:领取抚恤金要满足二个条件,1、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2、在死者生前赡养死者或被死者抚养,但原告与老刘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更没有受到其身前抚养,因此无权分配抚恤金,父亲一直都和自己共同生活,年迈之后也是由自己照顾,抚恤金理应给自己。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作为老刘的直系亲属均有权获得其死亡抚恤金的权利。本案中赵某和老刘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抚恤金应由赵某及被告四兄妹享有。考虑赵某现在已经80岁,年老体迈,应得到较多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帮助,在分割时应予以照顾。据此,本院确定赵某应分割10000元,其余部分由四兄妹分割,判决如下:被告小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抚恤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