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家住市区的庄文急匆匆的来到清河法院向立案庭的法官递交诉状,说自己的30万元股权被莫名其妙的转让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庄文告诉法官,自己是某物资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持有公司50%的股权。去年下半年,他听说物资公司被市区另一家公司“收购”了,可自己这个股东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庄文急忙到工商部门查询,在公司的档案中发现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协议白纸黑字地写着庄文将其在物资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江平。此后物资公司股权又被转让,市区另一家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物资公司变为法人独资。然而对工商档案中的那份《股权转让协议》,庄文十分不解,自己从未见过这份协议,协议上转让方签名也根本不是自己所签,怎么工商部门就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呢。当他向江平询问时,江平不置可否的态度更让他感到事情不妙。庄文认定,一定是江平盗用庄文名义、伪造庄文签名搞出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庄文的股权“转让”了。庄文认为,这份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根本就是无效的,所以一纸诉状状告江平,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可是江平坚称就是庄文自己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有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对外委托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协议确非庄文本人所签。清河法院经过审理,结合依照法定程序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认为江平对于其所陈述的协议签订过程并无证据证明,在其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客观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应当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遂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