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日晚6点,泉山法院执行法官接到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运河卡口民警通知,称该院要求协助查扣的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苏CBS211已经查扣到位。该院执行法官立即赶到查扣现场,与当班民警办理了车辆移交手续。据统计,这已是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协助查扣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第三辆车。

 

20081210日,周某、何某与陈某经徐州市鼓楼公证处公证签订了借款合同,周某、何某借给陈某人民币1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陈某用自己名下的三辆汽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因陈茜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周某、何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持徐州市鼓楼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于20091010日到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陈某的下落,除抵押的三辆汽车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法官虽然对三辆汽车再次进行了查封,也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协助查扣相关车辆的通知书,但由于陈某居无定所,一直未能找到车辆的下落,周某、何某对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的现状难以接受,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201331日,执行法官再次向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据徐州市人大2012年出台的执行联动决定,就协助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与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向所辖各卡口进行了准确传达和详细部署,并根据案件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协助查扣方案。自今年三月份以来,在短短的五个月内,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辆汽车相继在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协助下得以有效查扣,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