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配合? 不利结果你承担
作者:汪杏芬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918
最近,江苏省常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后的首例上诉案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均各自有家庭,双方亦未与自己的配偶离婚。因做生意结识后产生婚外情,两人从2010年3月至8月多次共同登记入住全国各地城市大酒店,后张某某怀孕并于2011年3月底生下非婚生女张小倩,由张某某抚养至今。因朱某与张某某关系恶化,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张小倩由自己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朱某答辩否认与张某某有同居关系,称张小倩也不是其的女儿,不同意支付抚育费。
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被告朱某任凭主审法官谈话多次,仍不同意做此司法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朱某否认与张小倩的亲子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费用,但是,其与原告张某某多次在外共同登记入住同一客房,且入住时间与张某某生育张小倩的时间符合正常的生理规律,即朱某与非婚生女张小倩之间存在具有亲子关系的可能性,特别是朱某在原审法院充分释明法律后仍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推定张小倩与朱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依法判决朱某每月负担张小倩抚育费1000元,至张小倩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朱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二审承办法官接手该上诉案后,继续对朱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与其一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终于成功说服朱某同意与非婚生女张小倩一起做亲子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支持朱某为张小倩的生物学父亲。面对该鉴定结论朱某终于低下了其一直高昂的头,很快撤回了上诉,同意按照原审法院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
本案是身份关系诉讼中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主要是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存在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孩子的生父母出现了无法调和的问题时,亲子鉴定因此成为关键,被告朱某在一审中,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供了其与朱某多次在外共同登记入住同一客房的相关证据,且入住时间与张某某怀孕及生育张小倩的时间符合正常的生理规律,虽然被告朱某庭审中亦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张某某与朱某共同登记入住同一客房、致张某某怀孕的合理推定,且本案的处理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按照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作出朱某必须承担张小倩抚养责任的判决。
同样有一些案件会因为原告证据欠缺,致法院无法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没有施行前,溧阳法院曾经审理了王某某诉洪某亲子鉴定案,一年前,因男方王某某私自带儿子小王作出鉴定,结果为小王并非其亲生子,但女方洪某并不认可,同时亦不配合法院组织的鉴定,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现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否认小王为其亲生,追索之前的抚养费,并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洪某拒不同意作亲子鉴定,亦无相应证据反驳,故溧阳法院不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作出有利王某某的判决。
法律虽然对亲子关系诉讼有了明确规定,但是亲子鉴定毕竟是一把双刃剑,真心希望父母们能够洁身自好,自己的过错不要影响无辜孩子的一身,一切都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成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