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法院对一名在幼儿园盗窃老师钱包的家长董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12108时许,被告人董某送儿子去丹阳市某幼儿园上学,当时幼儿园老师张某正带着小孩子在操场跑操,董某在幼儿园上了一个厕所,出来时发现厕所旁一教室中间的玩具柜上有一只橘黄色皮包,见四周无人,董某走进去打开该包,发现内有一只钱包装有人民币2500元,便立即偷走,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因害怕被人看见,就将自己的羽绒服帽子戴上,急冲冲就离开了幼儿园,到家后,还将钱藏在儿子的书包里。

 

被害人张某发现钱包被盗后立即报警,并通过查看幼儿园的监控,指认出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第二天到董某暂住地将其抓获。鉴于被告人董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丹阳市人民法院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案发后,法官曾追问这位母亲为什么偷窃,其回答:因为经济紧张,手头拮据。都说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母亲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心灵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都应当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正面形象,这才是最大的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