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盗窃罪的陈某,先后被盐城亭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0919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服刑期间因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抽动障碍病,于20124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不知珍惜监外执行机会的陈某,又起淫心。近日,阜宁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犯抢劫罪尚没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零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123010时许,被告人陈某以去盐城招商场接妻子为名,在阜宁县小商品市场乘坐被害人王某(女)驾驶的出租车,到盐城招商场后,被告人陈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谎称让王某驾驶出租车回阜宁县东沟镇接其母亲,当车行驶到阜宁县东沟镇嵩乳桥东侧水泥路上时,被告人陈某强行摸王某的胸部,并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因孤立无援便谎称愿与其到旅馆开房间。两人到阜宁县东沟镇某旅社的房间后,王某趁被告人陈某下楼拿卫生纸之机,将房间门反锁并求救。被告人陈某发现后用脚踢门,门被打开后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呼救并请求旅社老板为其报警,遭到拒绝并被撵出旅社。离开旅社后,被告人陈某又逼迫王某将车开到东沟镇嵩乳桥时,叫车往东开,到一个没人的地方,让车停下来,先把王某手机抢过来,将她手机电池抠掉,手伸到王某的衣服里摸她的胸部,王某推他并说她岁数大了,叫他不要这样,被告人陈某说“看上你了,就要玩你。”后因王某通过出租车上的GPS定位报警,阜宁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另查明,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抽动障碍,作案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系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