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月,吕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小区商业中心内约25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吕某开办幼儿园,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期内共计租金5万元。此后,吕某用租赁的房屋开办了幼儿园。20135月,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房产证、房屋安全合格证明,协助其办理幼儿园的审批手续,开发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已解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公司于730日组织人员强行进入幼儿园,将少量在上暑期困难班的幼儿及部分教职员工驱赶出校园,并在幼儿园大门处拉设铁丝网,在院内放置狼狗,同时对幼儿园重新进行装修。81日的《现代快报》对此作了报道。

 

201388日,吕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禁止开发公司继续破坏、毁损幼儿园内财产,并要求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幼儿园的装修施工行为,并将人员撤离幼儿园。汤山法庭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能够协调解决此事,但未果。如果此事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9月份200多名幼儿的顺利开学,在向区委政法委、院领导汇报及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汤山法庭于816日作出裁定,要求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幼儿园房屋装修等改变房屋现状的行为,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吕某。开发公司迫于法律的威慑,表示自愿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当日即停止施工,将人员撤离幼儿园,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于818日将幼儿园交给了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