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可拒赔
作者:曹保山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438
2012年5月30日,亚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驾驶保险车辆在京茂高速内蒙段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唐某未报险,亦未经公安部门处理或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核实,擅自驶离事故现场,致使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2012年6月13日,亚东公司才向保险公司报险。原告将投保车辆送扬州修理厂修理,产生修理费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以亚东公司未及时报案、报险擅自驰离事故现场导致保险事故真相无法查明为由拒绝理赔。2013年1月14日,亚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车损险赔偿金6万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及时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查勘保险标的、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也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有关证明资料。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在不存在阻却报案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既未第一时间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而是擅自驶离事故现场,导致其不能提供证明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及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从而不能证明该起交通事故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二、及时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第四条第八款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驳回亚东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