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到期租客拒搬被索三倍租金
作者:张婧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次数:551
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租客拒不搬出,房东将租客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房屋并索要相当于三倍租金的逾期使用费。该案法院虽然最终判决支持了房东要求租客归房的主张,但并未完全支持其索要三倍违约金的请求。
房东李先生于2009年与租客吴老板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约定将位于吴江一家装饰广场的商铺两间租给吴老板使用,租期3年,租金第一年55000元,其余两年按每年60000元结算,期满后吴老板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权,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吴老板超期不搬,将按协议租金的三倍支付使用费。2011年9月合同到期,双方因租金涨幅未能达成一致,吴老板拒绝搬出,遂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认为,双方租赁协议已到期,多次要求吴老板腾房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吴老板归还租赁房屋,并依照协议约定按三倍租金支付逾期使用费。被告吴老板则认为,拒不腾房的原因是其还想按原价继续租用,并支付逾期使用费,但不同意三倍租金的使用费,认为这是原告强加给自己的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双方合意达成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吴老板在双方协议约定的商铺租赁期满后,且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情况下,理应腾房,故法院支持了房东李先生要求归还商铺的请求,但考虑到被告吴老板搬迁需要一定时间,酌情给予2个月的期限。
对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相当于三倍租金的使用费,属违约金性质,应当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根据公平诚信原则综合权衡,认为该约定数额明显过高,最终法院将其酌情调整为原协议租金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