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退房诉请被驳回
作者:许梦莹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242
“买房本是件开心事,哪知道因为买房子还来了法院。”法庭上,范某连声抱怨。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两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购买的车库在所购店面房内部,原告范某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0年12月,范某与宜兴市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丁蜀镇某小区的店面房和车库,然而到2012年5月交房时,范某发现自己眼前的房子和自己原来所想的相距甚远。“当时是说车库在店面的后面,可现在却把车库造在了店面的后部,生生占了不少店面面积和层高。”原来,开发公司所建的店面由前后二部分组成,前部为店面房,后面则是向内凹进而建的车库,店面、车库分别从前后两个门通行。这样一来,房子虽然前后贯通,但后部所能使用的就只能是车库顶上那一个类似阁楼的空间,根本难以达到5.8米的店面正常层高。为了讨个说法,范某多次与开发商联系协商,并最终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原告范某的指责,开发公司相关销售人员表示纯属“冤枉”。庭审中,当时接待范某的销售人员到庭证明,在房屋销售时,他对照户型模型向范某详细介绍了房子的面积、价格、结构,范某自己也看了沙盘,半小时后就签了订购单,五日后签订合同。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其在合同附件平面图中已用红线标示清楚店面平面位置并经范某签字确认,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未更改房屋结构和位置。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范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店面及车库的实际结构和位置?法院认为,范某在合同附件平面图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对店面平面位置应为知晓,开发公司不存在变更原规划确定的房屋结构之情形。开发公司销售人员已告之范某车库在店面后面,户型模型也显示车库门为商品房的后墙沿,依据一般常识及最基本的注意义务,范某应当知道车库位置为一层后部。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范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动撤回上诉。
宜兴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范某从签订订购单到签订预售合同,期间应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房屋情况。买房是老百姓的大事,作为购房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务必了解清楚房屋位置结构;销售人员也应提醒购房者注意,并尽可能详细地将面积、价格、结构等介绍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