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本案事故“买单”?
作者:曹金晶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221
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建房受伤案。
今年3月,大丰市民葛某决定将自家房屋建造成别墅,于是请了村里的“工头”王某为自己建房。他们商议,工人由王某召集,工人工资由葛某付给王某后,再由王某与工人结算,同时建房由王某单独负责,葛某在建房过程中不驻工地。而在建房过程中的一天,王某从二楼坠落致下肢截瘫,后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与葛某为雇佣关系,葛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便向葛某索赔损失,但遭到葛某拒绝。王某一气之下,将葛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承接葛某建房工程后,独立组织和控制施工,工作秩序受王某安排和指挥,施工工具和设备由王某自带和租用,其中工人工资由王某与葛某结算后再与工人结算,而王某个人所得不按工种计算,其他工人按工种计发工资,因此王某和葛某之间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与定作人不存在管理与支配关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应当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因王某不具备施工的资质,葛某作为定作人未尽适当的注意义务,故葛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80%的责任,葛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提醒,市民在建房时一定要选择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