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再审宣判130万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
作者:李永居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285
8月23日下午3时,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为转移财产逃避担保债务、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恶意串通虚构130万借贷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进行了宣判。
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不得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中,原审原告虽然持有原审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也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再审查明,该借条系原审两被告在未实际收到借款情况下倒签日期书写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130万元的真实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持该虚假借条到法院立案并串通骗取法院调解书,原审被告现亦明确承认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担保债务而出具借条形成诉讼。故即便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未算清账目,本案亦明显属于虚构借贷法律关系,捏造借款130万元事实,伪造130万元借条进而形成虚假诉讼。该虚假诉讼行为直接导致该院出具了(2010)洪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洪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撤销(2010)洪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高红刚对原审被告李开峰、李勤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