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信息有误 出事仍需赔偿
作者:朱婷婷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次数:372
杜某驾驶轿车与钱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相撞后,将钱某与钱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保单与行驶证上的信息不吻合为由拒绝赔偿。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该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纠纷,判决由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1年某日,被告人钱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原告杜某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杜某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钱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钱某与保险公司各自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保单与行驶证的信息不吻合发生争议,双方各持一词。
保险公司认为,该变型拖拉机承保的机动车保单与该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故该肇事车在公司承保的车辆不能证明为同一辆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认为,保单上的号码与行驶证上的号码相差了一位数,但车架号是一样的,应当是保险公司的失误,是他们在收录信息时少输了一位数,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的部分才应该由自己赔偿。
经法院审核认定,该变型拖拉机行驶证登记的信息与交强险保单中信息中的车辆所有人、车架号、厂牌型号均相一致,不一致的是发动机号码中少了一位数,可以认定该变型拖拉机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为同一车辆,故认定该变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最后,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了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