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房款赠小三 妻子法院来追索
作者:王新房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222
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妻子向小三追索赠房款的案件,该院一审判决确认丈夫的赠予行为无效,并判令小三限期返还妻子的应有份额。
黄女士与陆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初感情尚好,小日子也过得殷实无忧,直到2012年初朱女士的出现打破了二人原本平静的生活。陆某与朱某相识后不久,即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陆某隐瞒妻子黄某出资14.45万元为朱某支付购房款。2012年8月25日,陆某与朱某因关系中断,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协议,约定陆某出资为朱某购买的光明花苑安置房一套归朱某所有,陆某自愿为朱某支付的购房款14.45万元作为赠予不再要求返还。后黄某知晓了其丈夫与朱某的关系,遂于2012年11月9日和陆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黄某从陆某口中得知赠予协议的内容后,认为陆某的赠予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陆某与朱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赠予协议无效,并要求朱某返还购房款14.45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保护,因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陆某以夫妻共同财产私自为被告朱某购房支付购房款,并订立协议约定将上述购房款赠予朱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不得擅自做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故陆某的赠予行为无效,签订的赠予协议亦应无效。因原告黄某与被告已经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款理应各半享有,故黄某仅应对其应得份额即购房款的一半享有返还请求权。另因被告陆某应享有的购房款份额,因其与朱某系不法原因给付,无权主张返还。据此,该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