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在交警队建立巡回法庭统一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陈妍 发布时间:2013-08-26 浏览次数:489
去年,泗洪法院在交警大队成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统一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两年多的不断创新、完善,建立了一条法院司法调解与交警行政处理的“零距离”无缝衔接模式,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统一了裁判尺度。2013年1月—8月,收案533件,审结448件,交通事故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量明显下降。审结的448件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决197件,调解230件,撤诉19件,调解撤诉率55.8%。上诉率21件,服判息诉率为95.3%。
组建常驻巡回法庭。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多、调解难度大、执行难、审理周期长等实际问题,我院调整工作思路,经过精心筹备,抽调业务精通,调解能力好三名法官,实行老、中、青搭配模式,成立专门交通事故纠纷审判单元,组建交通事故纠纷巡回法庭,每天在交警队办公,实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已成为交警队常驻法庭。
上收法庭审判权限。将人民法庭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权上收,统一由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统一赔偿尺度,对交通事故诉讼主体确定、车上人员损伤责任认定等疑难问题进行统一把握。尤其对于交通事故中发生多人、多车损害的多起案件,统一由一人审理,统一把握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
创新司法服务体系。对交通事故案件我院就地审理、就地调解,积极协调保险公司理赔、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评估鉴定,使得交通案件从受理到处理完毕,全在交通法庭完成,免去当事人在法院、交警、保险等诸多环节的奔波之苦,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交警部门调解成功,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出具司法确认书;根据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优先调解部分案件。
创新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审判长负责制,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单元,赋予审判长调解、撤诉案件签发权以及副庭长管理地位,明确审判长、助审员和书记员职责,激发团队工作潜力,高效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