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在1982年与被告方某、方某某的父亲结婚,婚后林某与两被告父亲没有孩子,两被告由林某抚养长大。2002年两被告的父亲去世后,林某改嫁王某。2011年王某去世,原告林某年事已高,身体羸弱,无亲生子女,也无收入来源和工作能力。为了生计,原告林某找到王某的三个子女,但无一人愿意赡养老人,老人又找到被告方某、方某某也被拒绝,无奈老人来到法庭求助。

 

看到老人迷惘无助的神情,大家都觉得揪心,在法官释法说理后,庭长指示立即立案、送达,并为老人办理诉讼费免交申请。因两被告不同意赡养老人。此案巡回审理,一些老人旧邻居旁听了审理。旁听人员回忆起当初原告林某如何把两被告视如己出,悉心照顾的情形。庭审后,两被告面对法律和良心的拷问,主动要求调解,最后达成“被告方某每月支付原告林某200元生活费,被告方某某每月支付原告180元生活费。因原告无生活自理能力,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由原告住所地的居委会代收并转交”的调解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母子关系的有关义务。继母对继子女已经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成年后的继子女就应该有赡养继母的义务,这个义务不会因继母改嫁而消失。本案做到了“审理一件,带动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起到很好的普法教育作用,推进本辖区的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