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债务应由谁承担?
作者:朱来宽 刘荣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916
何某、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向何某父亲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2012年3月,何某、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向女方娘家即何某父亲借用的10万元的债务,由男方孙某承担”。离婚后,孙某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何某父亲得知二人离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孙某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中,原告认为两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对借款已转移给被告孙某个人承担予以确认,因此不主张被告何某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该笔借款由被告孙某个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笔债务的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即两被告共同承担。《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夫妻一方孙某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告在诉讼中只主张由被告一方承担还款义务,并同意了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问题的约定。因此,该笔债务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由被告孙某承担还款义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民商事领域,“法不禁止即可为”。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本案中两被告自愿订立的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符合民商法基本原则。如《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84条明确规定了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所以两被告之间的债务承担有效,应由被告孙某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对《婚姻法》第41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的特别、具体规定,再适用《婚姻法》一般、原则性规定。《〈婚姻法〉解释(二) 》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虽然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但权利即民事主体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资格与自由,债权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任何一方偿还借款。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直接要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两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其作出的债务承担决定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应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