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味的PE:浅议传销式非法集资
作者:王可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928
日益扩大的民间资本仿佛催化剂一般,促进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创新,一些时髦而又陌生的金融理财产品也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比如"PE投资"。
PE(Private Equity)投资,全称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根据特定的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非公开地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交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资金组合方式管理,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在结构设计上,PE一般涉及两层实体,一层是作为管理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层则是基金本身。有限合伙制是国际最为常见的PE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不参与管理、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投入少量资金,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承担无限责任。
正因为如此,2006年国务院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加大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力度的同时,也对承接PE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除一律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严格的备案管理程序外,还必须满足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等一系列要求。
但是天津一些不合规企业,借"PE投资"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他们一般先是通过违法手段登记注册公司,然后从上至下逐级发展所谓的"区域代理",并直接以被发展的人员数量和募集的资金数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而处于这种"金字塔"结构较底层的"区域代理"为了20%的高额佣金,又通过讲课、发传单等形式,以月息5分至6分的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前来,与投资者签订协议。这种传销式的非法集资,一旦崩盘,产生的影响将波及全国。
在常州就有这样一起案件:付某某和赵某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注册成立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不具备经营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范围。该二人以支付高额佣金为诱饵,陆续发展一级代理人蔡某某、宋某等人,其中蔡某某发展二级代理潘某某,潘某某又发展了常州地区的区域代理闫某。闫某租用一高档写字楼办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月息回报,定期三个月,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传单、推介会和招聘员工促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PE投资",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共18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0.3万元(均扣除利息),投资人至今血本无归。
新型传销式的非法集资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逐利心理驱动。由于民间资金较多,而银行储蓄利率不高,一些群众在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情况下,面对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犯罪,难以保持清醒的头脑,极易被短期内即可取得高额返利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假象所迷惑。
二是金融监管乏力。这是目前天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出现诸多违规事件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立法,甚至缺乏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界定。各监管部门有意监管,但无法可依,也带来了新生金融行业多头监管的乱局。
三是宣传引导不够。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类案件的严重性,没有以小见大,抓住相关事件充分宣传、引导,等到特大而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往往受害的不仅仅是老百姓的钱和国家的金融秩序,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承受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损失等因案件而引发的巨大社会压力。
审判机关认为对于传销式的非法集资要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把危害范围缩小到最低,切实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建议联合金融部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以案释法,警示群众。利用网络、设点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使群众全方位了解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正面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鼓励通过合法途径理性投资。
第二,加强协调沟通,不断提高工作合力。在无针对股权投资基金专门法律的当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及时掌握重点企业或个人资金动向,特别是对小额进入大额出去的异常流动账户,要确保第一时间落实跟进措施,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及时分析此类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研究打防策略,提高对此类犯罪的发现和打击能力。从严格行业监管、自律等方面多方入手,为国内PE行业正本清源,肃清行业乱象。
第三,加强网络监控,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建议公安机关加大网络巡查力度,对网上发现的涉及非法集资网站要及时屏蔽查封,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汇总、分析、研判工作,根据线索查找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账户和手机号,从而确定其活动轨迹,加大案件侦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