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从经销商处购买的黄酒是假冒的,被工商局扣留后没收,个体户为减少损失,扣下了经销商的送货车,经销商遂将个体户告上法院。常州钟楼法院依法判决经销商赔偿个体户损失,个体户返还货车给经销商。 

 

今年1月,个体户李某花了2万余元,从一家食品店业务经理王某处买了多箱黄酒。工商局接到有关假酒的举报,检查了李某的店,对这批黄酒暂予扣留。王某乘坐食品店货车再次送货时,李某妻子当即要求王某承担损失。经过协商,王某同意将车留下。3月底,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个体户李某购进的黄酒为假冒,没收并处以罚款3万元。

 

食品店负责人钱某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王某归还汽车并赔偿损失,称王某不是单位员工,与李某间的酒类买卖行为与单位无关,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也不能代表单位。审理中,个体户李某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钱某承担李某因涉嫌假冒商标导致的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持钱某同意印制的名片,以食品店业务经理名义与李某洽谈业务,在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后,食品店驾驶员又驾驶送货车送去黄酒。王某的上述行为使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食品店开展业务;而钱某明知王某印制了食品店的名片,以食品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未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同意,故王某代理食品店与李某买卖黄酒的行为成立。现李某因购买王某销售的黄酒而遭受损失,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钱某限期赔偿李某财产损失5万余元,李某限期将食品店的货车归还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