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局长挪用35万公款帮人开公司
作者:刘伟炜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54
利用单位报账的时间差,将35万元公款悄悄变成了注册公司的私有财产。近日,经邗江法院审理,徐某和王某挪用公款罪名成立,由于未给单位造成损失,二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扬州某金融机构一位支局长徐某和王某曾是上下级关系,共事多年,关系甚好。1998年8月,该金融机构进行了机构拆分重组,王某离开了老单位,平调到刚分拆出来的新单位的下属支局主持工作,而徐某则接替王某担任老单位下属某支局的“一把手”。 2004年5月上旬,王某的舅爷沈某为注册公司差三十多万资金一事找王某帮忙。几天后,王某便通过关系从某单位借到了35万元,并打了欠条。该单位出具了一张过几天才能提现的转账支票,由该单位转账至其曾经工作过的该金融机构下属某支局,也就是当时徐某工作的单位账户上。2004年5月19日,因舅爷急等钱用,王某便找到老部下徐某帮忙。徐某爽快地答应了王某迅速提现的请求。因当时该金融机构的报账周期为10天,徐某便利用这一时间差,违法动用了35万元储蓄备用金帮王某提现。几天后,舅爷在成功开办公司后,便迅速将35万元归还给王某,王某也及时将该款归还了借款单位。当时,二人还认为只是简单地是“串钱”,根本没有意识这是在犯罪。 事隔近9年后的2013年5月初,检查机关的反贪办案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找到了他们,并立案侦查。他们当时便知罪责难逃,很快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二人及时归还了欠款,也未给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判决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