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施工致人死亡 构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483
常言道: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可仍然有人铤而走险,在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墙体倒塌致施工人员当场死亡,最终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案件。被告人史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1日,被告人史某在不具有相关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包泰州市高港区胡庄镇周马村李某家楼房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史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致墙体倒塌,致在墙下施工的黄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史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建房、拆房和装修过程中,业主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往往为了省钱而找一些没有资质的乡村建筑队进行施工,而施工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进而导致民事诉讼纠纷的发生,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所以,乡村建筑队的生存和安全现状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广大业主在选择建筑队伍的时候,需充分考虑建筑施工队的资质、建筑经验、技术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建筑过程中应尽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对工人采取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人员也一定要本着对工程质量负责、对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