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小江出生在1994年,虽然年纪不大,但在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却和他的“小伙伴们”流窜在兴化各个乡镇疯狂盗车24辆。近日,兴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盗窃案,与小江一起站在被告席的除了与他一起动手的几个“小伙伴们”还有专为他销赃的好哥们小雨。

 

据悉,小江从小自由散漫,初一还没念完就辍学在家。由于整天在社会上晃荡,很快就和“性情相投”的阿华、小虎、大智混成了一片。为了“发家致富”的梦想,他和他的“小伙伴们”走上了一条疯狂的道路。据查明,20115月至201210月间,小江与阿华、小虎、大智(均另处)交叉结合,在兴化市荻垛镇、安丰镇、大垛镇等地,采用扳龙头锁、搭线点火等手段,共窃作案24起,窃得人民币3800元及摩托车、电动车等物,价值计人民币70010元。而他的另一个“好哥们”小雨则于20127月,与小江事先通谋,后收购小江、大智盗窃的绿源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60元;帮助阿华、小虎等人销售盗窃所得的摩托车5辆,价值计人民币24045元。

 

兴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小雨与他人事先通谋,事后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小江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小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小江、小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雨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给予被告人小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惩罚犯罪,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小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同时对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4060元,予以追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