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低价买电脑 “美男子”骗钱又骗车
作者:葛凤山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27
张小姐怎么也想不到,年纪轻轻、英俊潇洒的赵某,竟然是个曾经“三进宫”的骗子,短短半天就让他骗走了六千多元的财物。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张小姐在泰兴市黄桥镇溪桥社区经营了一家小饰品店,平时人来人往,生意还不错。2013年4月的一个下午,店里进来了一个自称“小赵”的年轻人,他在店里转了一圈后,就和店主张小姐攀谈起来。阳光、帅气、健谈的小赵和张小姐很快熟识起来,一会儿的功夫,两个人竟然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还互相交换了手机号码。聊天过程中,张小姐提到自己的电脑有点久了,速度慢,需要更新换代,但是自己对电脑又是一无所知。小赵一听,立马来了精神,拍着胸脯说自己是行家,而且还说自己和华硕电脑专卖店的老板是铁哥们,可以用进价买到华硕笔记本,比市面上便宜很多。张小姐一下子动了心,就跟随小赵来到了泰兴市黄桥镇文明路58号华硕电脑专卖店选购电脑,还将3700元现金交给小赵保管,以示自己买电脑的诚意。在陪同张小姐看了一会儿电脑后,小赵又说,自己还认识一个朋友,可以把他找过来,还能再压压价,只是有点远。张小姐二话没说,就把自己价值3000元的大阳110-15型摩托车交给了小赵,自己就在店里等着。谁知道,等到天黑也不见小赵的踪影,打手机也不接。这时候,张小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忙报了警。
小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也将追缴的大阳110-15型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张小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退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当前社会各种诈骗活动频发,媒体也多有报道。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是中了骗子的圈套。其实,骗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们之所以得手,是利用了一些人“占便宜”和“轻信他人”的心理,法官提醒大家,要抛弃一些贪图便宜的想法,脚踏实地生活,这样骗子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不会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