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安徽人,在常州打工多年。去年921日晚,王某与其朋友周某、许某等3人相约到南大街一家娱乐会所唱歌。期间几人特意喊了几个“公主”作陪。几人相谈甚欢,都有了几分醉意。在唱歌期间,周某不知为何将一位“公主”的手机摔在了地上,“公主”很心疼,向周某撒娇要求赔,但周某没有理会。“公主”耍起了小性子,在一旁哭闹不停。王某觉得很没面子,一怒之下打了这名“公主”的耳光。

 

这下可把姑娘们给惹恼了,几名女子一起围了过来,集体向王某“发难”。可王某几个巴掌把几名“公主”都一一给打了回去。姑娘们受气后,立即请求娱乐会所保安支援。五六名保安在领班凌某的带领下围了过来。凌某拿起辣椒水向王某、周某的脸上喷去。王某、周某招架不住,遭几名保安围殴(保安到来之前,许某已到了楼下)。

 

在此过程中,王某不知从哪摸出了一把匕首乱舞,结果领班凌某腹部被匕首刺破受伤。看到凌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王某和周某匆忙驾车逃离。后经鉴定,凌某的伤构成重伤。途中,王某将带血的匕首、T恤及手机扔到了运河里,连夜驾车赶回老家安徽。一个月后,王某以为风头已过,就悄悄返回常州,结果一回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一次性赔偿凌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