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工友受伤 企业仍担全责
作者:华茜 张玮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43
工人为了帮工友,操作失误导致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承担?8月16日,惠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2年5月31日下午,某船舶设备厂工人李某完成自己的工作后正在休息。此时,同一车间的同事让他加工一个零件,李某打开了别人操作台上一台空闲的机器,开始打磨零件。由于对机器操作不熟悉,李某一不留神,零件掉落下来砸在左脚上,由于未穿防护鞋,顿时鲜血直流。车间的工友立即把李某送至医院治疗,李某自行支付医药费1406元,治疗后在家养伤3个月。经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2013年5月,经劳动部门仲裁,裁决设备厂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医疗补助等共计8.9万元。设备厂不服,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设备厂诉称,李某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器,因其对该机器性能不了解,操作不当导致受伤,违反了公司规定,自身存在过错,而且李某仅花费医药费1406元,由此可见李某受伤并不严重,因此企业不需要支付如此高的赔偿数额。李某则辩称,自己受伤已经被依法认定工伤,企业应当按照仲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经法官当庭调解,设备厂与李某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设备厂一次性向李某支付7.5万元工伤赔偿款了结纠纷。
法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因企业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法官提醒企业负责人,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