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书画作品 印刷厂赔偿书法家11万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10
常州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杨啸远因发现自己的书法作品未经授权就出现在东莞市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生产的笔记本封面上,将该印刷厂及销售方常州关河路某大型超市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后,近日双方达成协议: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支付杨啸远赔偿款11万元。
1986年,杨啸远创作了“自强不息”、“业精于勤”、“学无止境”、“风华正茂”等一系列书法作品。去年3月,杨啸远偶然发现关河路上的某家超市销售的一款4件套牛皮纸、A5软抄0150型笔记本产品,所印制的封面装帧系自己1986年书写作品,且落款及钤印都相同。去年5月24日,杨啸远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厂家及超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此案成为常州市第一例侵权书法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天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杨啸远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超市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系涉案侵权的生产者,其销售范围为全国各地,范围广、影响大,据此于去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和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赔偿杨啸远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宣判后,万江添美纸品印刷厂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中院调解,印刷厂和杨啸远达成一致:印刷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