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疏忽未续费 保单失效悔莫及
作者:高璐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13
应当缴纳10年就可以享受的养老保险,却因为思维惯性,疏忽而导致最后一期保费未及时缴纳,保险公司竟将保险合同予以解除。武进嘉泽的李老太一想起这件事就觉得气闷,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武进法院。
1999年,李老太在保险业务员推销之下,一时心动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商业养老保险,该养老保险要求投保人连续缴费10年,即可在被保险人年满60岁时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李老太每年都依据保险公司邮寄的缴费通知,按时缴费。2012年5月,李老太年满60周岁,满心高兴的去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结果,保险公司人员告知李老太由于仅缴纳9期保费,最后一期2008年的保费未按时缴纳,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2年内亦未缴纳保费,现在合同已经失效,李老太现在仅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12000余元。保险公司的说法对于李老太无疑是晴天霹雳,李老太想着自己一向按着通知缴纳保费,怎么就解除合同了。后来,李老太回去仔细思索认为,保险公司连续9年都向自己寄发缴费通知,结果第10年未寄发,使自己误以为保费已经全部交完。李老太越想越气闷,认为自己从1999年起每年都缴纳1700余元,现在居然不仅不能领取养老金,退还的钱还远少于缴纳的保费,这一切都是保险公司的过错。因为保险公司未寄发缴费通知,而且在保单效力中止及解除合同时,都未及时通知投保人,致使自己不仅不能补缴保费,而且在保险合同被解除2年后还懵然不知,李老太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将保险合同进行复效,双方继续按保险合同履行。
在审理中,保险公司坚称保险公司在法律上及保险条款上并没有通知缴费的义务,投保人应自身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现李老太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李老太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考虑到李老太年事已高,虽然通知缴费非法定义务,但当时存在的缴费通知系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服务性措施,而李老太的业务员也早就离职的情况下,同意作出让步。李老太也不再要求保单复效,同意由保险公司支付李老太17000元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超过约定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协商达成协议并补缴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为避免损失,投保人对自己的保单应注意保费缴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