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大丰某镇村民赵某5年前购买了同村村民王某的房子,而现在王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购房款。

 

王某和赵某是同村村民,王某父母去世后,在本村留有房屋一幢。2008年,赵某因儿子结婚、家中住房紧张的原因,向王某提出购买该房屋。双方经协商,赵某支付3000元购买该房屋及四周的自留地。之后,赵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并和儿子一起入住。今年年初,赵某的儿子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住宅,搬去了市区居住。儿子搬走后,赵某也搬回自己的原住房居住。同时赵某还向村里申请将购买房屋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他将得到补偿款两万余元。王某知道此事后,心里极不平衡,向赵某提出收回该房屋。而赵某并不答应,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双方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当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王某、赵某二人虽是同组村民,但赵某在本村已有房屋,不符合购买条件。该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但考虑到该房屋已被赵某装修,房屋价值发生了变化,并且赵某入住多年,简单判决房屋返还与一般民众观念有所不同。在村委会的参与下,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协商,在确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赵某补偿王某7000元,王某放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提醒,近年来,由于农民进城、老人去世等原因,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置房屋,购买该类房屋时,应当考虑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政策,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