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恩怨几十载 法官调解一朝结
作者:王睿冰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次数:247
原告谢女士,今年71岁,于1966年与大她5岁的洪先生结为夫妻。原、被告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而是越来越深。从1974年开始,原告就离婚一事多次请单位领导、同事、亲友与被告进行协调解决,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原告就选择了诉讼离婚,1997年第一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1998年诉讼结果也不能如愿。此时,原、被告的两个儿子洪大和谢二均已成家,考虑到两个小家庭的和睦,原、被告双方史无前例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分居。从此,原、被告除了每年年夜饭时陪孩子们吃顿团圆饭外,平时也无来往。但这样平静的生活很快被“征收补偿”打破。
被告祖上有一处房屋(两排),建于1835年。因该房的文物价值,2010年政府对该房屋进行了征收,并与洪家父子三人分别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第一份协议中约定,洪大得房屋三套;第二份协议中约定,洪先生和谢二各得一套,谢二那套房屋是这5套中最小的,所以谢二不干了。
谢二原本也姓洪,在他小时候,谢女士由于与洪先生弄矛盾便把他改姓换名了。鉴于孙子被改名换姓,多年前洪先生的母亲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前述祖屋的后一排留给了洪大,前一排留给了洪先生。几年前由于谢二无处居住,搬到前一排房屋中的一间居住,并落了户口。签协议时,由于征收补偿的条件比较优厚,一家人倒也团结,但是到了实际分房之际,一系列纠纷就暴发了:谢女士要求离婚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上述祖屋;谢二欲起诉要求认定上述遗嘱违法;洪大认为谢女士一直随谢二生活,自己无须赡养谢女士;谢二要求洪先生承担抚养责任并以此拒绝赡养洪先生等等。
经审理,承办人认识到不能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件普通的离婚案件来办,不能仅仅局限于做原、被告双方离婚工作。如果只解决离婚纠纷,离和不离的结果都解决不了这一家人的矛盾,这个案子之后会有不同的纠纷接踵而至,所以全面分析矛盾的起源和寻找根本解决方案才能够真正化解这家人的矛盾。从整个案情可见,谢二属于原告谢女士的阵营、洪大属于洪先生的阵营,原告起诉离婚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意图在于为谢二争取房产,同时要求洪大履行赡养责任,所以只有弟兄之间达成和解才是关键。于是承办人与这个家庭每个成员进行沟通交流,通过情、理、法的交融,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谢女士与被告洪先生离婚;洪大提供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给谢女士居住终老,并将其中的一半产权赠予谢女士,另一半产权在谢女士去世时转为谢女士的遗产,谢女士在世时可以对全部产权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