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儿童须有家人(或监护人)全程陪同;如发生事故概不负责。”常州市一女童在儿童乐园内摔倒致10级伤残,事后商家以有安全提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儿童乐园经营者赔偿女童5.9万元。

 

玲玲今年6周岁。去年91日傍晚,她在妈妈周女士的陪同下到天宁区一儿童乐园游玩。其间,周女士有事离开,委托乐园经营者张女士代为照看。玲玲在蹦蹦床上玩得一直非常高兴,可不知怎么就摔倒在地。这一摔可不得了——今年4月,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玲玲外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遗留左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周女士心痛之余,觉得儿童乐园管理不善,难辞其咎,遂于今年5月起诉至天宁法院。商家则认为,在儿童乐园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告知义务。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儿童乐园虽张贴了安全防护提示、告知家长需全程陪同并尽监护责任,但张女士受监护人委托照顾玲玲,却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未能充分考虑幼儿独自玩耍可能造成的危险,因此,对玲玲所受之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此外,周女士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据此,由儿童乐园赔偿玲玲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