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 老总也要“背”刑
作者:王睿冰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252
一公司为获得工程业务的建设权,老总亲自出马走后门,最终工程是拿到手了,但公司也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单位行贿罪。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定该公司罚款5万元,而老总崔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接公司业务老总金钱铺路
1997年,崔某联合几名股东投资成立了扬州某不锈钢有限公司。2002年,崔某托人结识了原扬州新城西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孔某。2003年4月,崔某找到孔某,给其2万元,请求孔某在新城西区部分工程承建权的安排上提供关照。 2003年下半年,崔某获知新城西区跨湖大桥有一个不锈钢栏杆的大业务,崔某又找到了孔某,在孔某的引荐下,崔某又结识了扬州市路灯管理处原主任助理董某。2006年底和2007年初,崔某分别向孔某和董某行贿6万元和3万元,顺利拿下了这项工程的承建权。2010年5月,崔某又亲自出马,在市体育局基建办原副主任夏某的帮助下,获取了扬州市体育公司旗杆工程,崔某向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03年4月至2013年2月,崔某所在的不锈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崔某决定,多次向孔某、崔某、夏某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99000元。
单位行贿负责人要受罚
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9条、393条的规定,行贿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个人)和单位。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单位行贿罪。按照法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一方面单位要承担罚金的处罚,另一方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以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