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为保护路面,在紧邻公共道路的工地大门外放置了一块钢板,王老太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不慎磕碰摔倒受伤。821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开发区法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原告王老太自身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59.51元。

 

某建筑公司是海安当地一家知名企业,承建了位于县城东北的一处商品房项目。项目工地东侧紧邻城市南北主干道,建筑公司向东打开一临时大门,以方便施工车辆出入。一段时间后,由于施工车辆载重较大且进出频繁,大门外路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为了保护路面,建筑公司在大门外侧非机动车道内放置了一块长8.45米、宽2.2米、厚2厘米的钢板。

 

20127月一天,年近古稀的王老太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建筑工地门口时,不慎磕碰到放置在路面上的钢板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花去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799.30元。今年5月,王老太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庭上,被告辩称该钢板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商,被告主体不适格。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和放置钢板是按城管的要求,目的是为了方便通行,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该钢板的所有权人系房地产开发商,但是被告建筑公司系该钢板的放置者,是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行为人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尽管钢板厚度只有2厘米,放置在路面上对机动车辆通行影响不大,但能对小型车辆、非机动车的通行造成妨碍,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受伤造成损失,被告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年近古稀之年的老人,驾驶速度相对较快的电动自行车通过案涉路段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本身亦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确定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法官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建筑公司作为钢板的放置人,对其造成过路人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工地大门外是城市公共道路,建筑公司在该路段非机动车道内放置钢板,妨碍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致使王老太磕碰摔倒受伤,建筑公司作为行为人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老太作为年近古稀之年的老人,在驾驶速度较快的电动自行车通过该路段时,没有能够小心行驶,注意安全,自身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建设异常火爆,城市内建筑工地随处可见,而且很多都处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由此带来的安全事故日渐增多,给周边群众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要求,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政府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