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母亲的摩托车致人受伤,母亲是否担责?
作者:孙海雷 周文艳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255
儿子骑母亲的摩托车致人受伤,母亲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3年2月12日,被告王某驾驶其母亲徐某名下的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全责,原告无责。原告受伤后已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因原告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在已支付7万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先行支付医疗费5万元;又因被告王某驾驶事故车辆系家庭共有财产,被告徐某作为同住家庭成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徐某辩称王某事故车辆并非家庭共有财产而是我个人所有,我的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我与王某虽然户籍登记薄上仍为家庭成员,但实际上王某于2008年在另处购买了房屋用于居住,我们并非同住家庭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在户籍登记信息系统中虽系共同家庭成员关系,但被告王某夫妇二人已实际在户籍地外购房居住生活,原告主张被告徐某名下车辆为家庭共有财产,证据不足;其次,即使事故车辆为家庭共有财产,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系从外公家返回,并无证据证明其系执行家庭共有事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