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取款时,粗心的银行职员一不留神,多给了储户10000元。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储户李某返还原告某银行人民币10000元整。

 

2013281640分,被告李某持定活两便存单到原告下属支行柜面取款4000元。之前1639分,案外人王某办理10000元存款。银行职员在办理存款后未将已经清点捆扎好的10000元放到钱柜里,在将被告李某取款4000元及利息清点后,放到未及时入柜的10000元上一并递给了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收款后稍作犹豫就离开营业厅。之后银行通过核对流水账、看监控录像,知道是在为被告李某办理取款业务时多付了10000元,而被告李某只承认收到4000元及利息。银行无奈把储户告上了法庭,同时将监控录像等证据提交法庭。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并使单位蒙受损失,但被告未能及时返还的行为与原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故可以认定被告已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对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予以支持。滨海县人民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