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化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武进法院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管理水平为抓手,结合本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强化“五个注重”,清理执行中止案件,取得明显成效。

 

注重严格执行中止案件的适用情形及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中止、延长、延期、暂停计算审限的有关规定》审查中止案件的适用事由,在确实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条件下,才可以采取中止方式。实行合议庭、执行局长、分管院长三级把关制度,从而有效杜绝了随意适用中止案件的可能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对申请人不同意中止执行的,不得随意中止履行,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符合条件的,予以中止执行。

 

注重执行实施阶段的财产调查工作。对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自然人,按照“四查一问”的要求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形成相关执行材料,防止中止案件随意性的发生。执行人员通过广泛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准备中止案件后,应将动员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谈话,责令被执行提供财产、生活来源的情况及公示情况报核后决定该案是否中止,提高中止裁定的透明度

 

注重健全执行中止案件的动态管理。对已执行超三个月的案件,每两周进行排查,要求承办人汇报办理情况、未执行原因。中止案件禁止报结,对符合条件的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避免“袋袋”案件产生。同时建立案件登记跟踪制,以便及时恢复执行,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凡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中止的案件,执行局逐一登记,规范执行中止案件台账管理,定期由承办人查询被执行人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履行能力时主动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履行能力而申请恢复执行时,及时恢复执行并定期执结。

 

注重从源头预防涉执信访的产生。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提高对群众初步反映的敏感度,切实加强执行中止案件的信访排查力度。对每一个执行中止案件,定期不定期开展带案回访活动,清楚了解每一个执行案件当事人在被执行后的思想动态,解答当事人心中的疑惑,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

 

注重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中止案件的监督。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的,必须认真对待其享有的救济权利,依法妥善处理;对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要高度重视,经查属实的,应依法依纪处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中的各种问题,要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实行承办人包案制,负责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