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肇事“偷梁换柱” 找人顶罪双双获刑
作者:华涛 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225
泰州高港一男子酒后驾车撞人,事后为了逃避酒后驾车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却找来朋友为其顶罪,自作聪明地和朋友上演了一幕“真假肇事司机”的闹剧。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和顶罪者知道事情的严重性,遂双双交代了真实情况。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唐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顶罪者陆某被另案判处刑罚。
2012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苏DUR350轿车,沿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船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沙村路段时,撞上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倪某,致其受伤。被告人唐某下车查看了被害人的情况后,并没有及时送医救治,而是拨打手机通知其朋友陆某至现场,一同将被害人倪某送医院救治。途中,被告人唐某要求陆某顶替,陆某默认。至医院后,民警前往调查,陆某谎称自己肇事撞人,并接受抽血化验。当天18时许,被害人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天20时许,迫于内心的巨大压力,被告人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肇事并指使陆某顶替的事实,并接受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9.35mg/l00ml。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3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指使他人冒名顶替,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高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