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这时候是新招录的公务员报道时间,公务员工作稳定受到不少求职者青睐,吸引很多人前赴后继备战公考,一些不法份子从中看到了“商机”。近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张金宝、李建敏、刘春芳犯诈骗罪,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以及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法,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金。

 

小周大学毕业后四处找工作,在一番权衡后的他最终选择了考公务员的道路。殊不知,公务员考试比他当初考大学不知要难上多少倍,去年报考,小周连笔试都没有过。但小周并不死心,今年2月,他的手机收到了这样的一条信息:“本人有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答案出售,公司操作,绝无假冒,收到付款!”后面附着出售者的QQ号码和电话号码。这简直是挡不住的诱惑,他立即拨通了那个电话。20132月中旬至3月上旬间,张金宝通过手机短信向考生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201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答案出售,并召集李建敏、刘春芳通过QQ向有意购买的考生提供银行卡号,共计骗取考生小周等人人民币(下同)20400元(其中小周被骗1600元,张某被骗1500元,王某被骗3000元,金某被骗3600元,刘某被骗3000元,周某被骗3200元,石某被骗4500元)。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上述被害人。

 

兴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金宝、李建敏、刘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金宝与李建敏、刘春芳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张金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建敏、刘春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金宝、李建敏、刘春芳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金宝、李建敏、刘春芳均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退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金宝、李建敏、刘春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李建敏、刘春芳是从犯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对张金宝的辩护人提出张金宝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张金宝在本案中是主犯,情节较重,社会危害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叫卖公务员考试答案,如果答案是真实的,那么此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但如果买卖的是假答案,相关人员则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