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四特公司将已经签章好的票据不慎遗失,通过到法院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从银行付到了票据上的20万元,正为自己分文未损窃窃自喜之际,却不料票据的持有人汇隆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依法判令北四特公司向汇隆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汇隆公司在与北山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北山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汇隆公司作为货款。汇隆公司在查看承兑汇票系真票且背书完整后,收下了这张汇票。此后,汇隆公司在与舜丰公司生意往来过程中又将该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了舜丰公司。舜丰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欲到银行托收汇票中的20万元,却被银行告知该汇票已被申请公示催告,并经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汇票中的20万元已被申请公示催告的单位付走。舜丰公司遂将该承兑汇票退还给汇隆公司。

 

汇隆公司闻讯后大惊,遂派人至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发现原来是票据上北山公司的前手北四特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并且已经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汇票上的20万元也是北四特公司付走的。为挽回自己的损失,汇隆公司一纸诉状将北四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四特公司赔偿其损失20万元及利息。

 

北四特公司辩称,其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保管该承兑汇票期间,在汇票上签章后欲作为货款支付给往来单位,却不慎遗失了该票据。其与北山公司之间并无业务往来,也没有将汇票转让给北山公司,故汇隆公司无权向其主张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讼争票据背书连续完备,汇隆公司基于与北山公司的真实交易取得了讼争的票据,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北四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汇隆公司系通过欺诈、偷盗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该票据,故汇隆公司系善意合法取得讼争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由于法院的除权判决是直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未经诉讼程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推定性,不排除存在申请人伪报票据遗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的情形。因为北四特公司申请了公示催告,致使汇隆公司丧失票据权利,无法向前手追偿,作为申请人的北四特公司应当赔偿汇隆公司的损失。至于北四特公司称其在票据流转前预先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并未实际使用该票据的理由,北四特公司加盖印章的行为等同于空白背书,其应当预见到票据作为流通证券,空白背书会致票据背书具有连续性,之后通过真实交易取得该票据并签章的持有人将享有票据权利,故即使该票据确实是北四特公司遗失的,善意持有人仍有权向其主张赔偿,其只能向无权持有人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较强的证券,近年来,由于保管、使用票据不当或受高利润吸引买卖票据的情况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部分单位为此蒙受较大的损失。不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正当使用票据,其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