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看管”他人电动车构成盗窃罪
作者:王缀成 发布时间:2013-08-21 浏览次数:228
发现他人丢失在自家店门口的电动车,便“好心”地将该电动车推进店内,并在几日后将该电动车送往修车摊欲拆换电门锁,结果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近日,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灌南法院。
4月10日夜晚,朱某在自己经营的门市欲关门休息时,见门前西侧停放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眼见附近无人出现,即将该车推入店内。次日,朱某开店营业时又将该车推出门外,一直到下午该车也未被人取走,当晚朱某即要其丈夫将该车辆转移他处,并称可将该车换锁后交给其儿子使用。几天后,朱某的丈夫在修车摊前准备拆换该电动车电门锁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事后,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160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某归案后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且所盗财物已被起出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朱某犯盗窃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