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手拿6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杨某,杨某却大呼冤枉,声称只用了高某4万余元,其余部分是高额利息,但杨某未能为陈述提供证据。819日,泗阳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返还高某借款6万元。

 

据高某说,去年6月,杨某向自己借款6万元,说好一年归还,借条到期后经多次索要,杨某至今并未还款,现请求判令杨某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高某提供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高某陆万元整(计60000元整),一年后归还。”后面还写明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借款日期。

 

杨某说,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但是内容是被高某逼着写的,当时自己赌博输了钱,急需借钱,就向高某借钱,说好借6万块钱,但是高某说一年要3分利息,并且要先付利息,就是先把利息扣下来,于是杨某写了6万元的借条给高某,实际上只拿到42000块钱。

 

庭审中,杨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姜某出庭作证,姜某证明去年56月份高某曾说借给杨某5-6万元用于赌博,具体数额记不清,此后杨某是否向高某借款不清楚,杨某向高某出具6万元借条时自己不在场。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杨某向高某出具的6万元借条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杨某应向高某偿还上述借款。对于杨某辩称借款数额是42000元,高某对此不予认可,杨某提供的证人也不在现场,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借条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杨某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高某高某偿还借款6万元。

 

法官点评:借条是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明,双方如有利息、还款日期等方面的其它约定,应在借条中载明。现今民间借贷中,利息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当事人急需用钱时,利息更高,且利息不标明、直接加入借条总额的情形确实存在。如果真像本案中杨某所说的情形,双方虽说约定利息3分,但由于利息先行扣除,被告只拿到42000元,最后要还60000元,实际利息已经超过了4分,这种隐形推高利息的借条形式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