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月,陈某经朋友介绍于20126月向刘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偿还,故刘某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和利息。陈某接到诉状傻眼了,自己根本不认识刘某,更从未写过借条,但刘某却持有陈某的军官证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显示刘某确实向陈某的农行卡汇了钱,这是怎么回事?

 

刘某又提供了邮寄证明,称案外人冯某以邮寄方式将借条、军官证复印件交给原告。听到冯某的名字,陈某想起来了,陈某与冯某曾经是战友,后冯某退役。一年前,冯某找到陈某,称因为陈某所在的部队在当地上小学有优惠,冯某以向领导送礼、小孩上学要交借读费为由向陈某借了军官证复印件及银行卡,此后冯某并未归还银行卡。陈某查询了银行卡转账记录,发现刘某向陈某的银行卡汇款后,冯某将款项转给案外人周某,因此应该是冯某使用了该款。庭审结束后,陈某立即报警。案件暂时搁置。

 

十天后,案外人冯某找到了法院,道出了案件的真相:冯某与原告刘某合伙从事放贷生意,冯某有一阵子缺钱,但又不便直接向刘某借款,借得陈某军官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后,冯某对刘某谎称陈某要借8万元。刘某看到陈某的军官证复印件后信以为真,按照冯某的要求将8万元汇至陈某的农行卡。款项到账后,冯某立即将钱转移,而陈某对借钱的事情一无所知。因为陈某报警,冯某担心受到刑事责任,已于庭审结束后将8万元汇给了刘某。

 

既然冯某已经将8万元还给了原告刘某,案件眼看就要结束,谁知第二次庭审时,刘某称冯某给付的8万元并非被告陈某所借款项,而是用于偿还冯某2008年所借的8万元,并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2008年刘某汇款8万元给冯某。因此,刘某认为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受有损失。本案审理过程中,冯某迫于压力积极还款,其还款目的通过冯某在还款前后的短信通信记录、询问笔录可以清晰得知,即偿还本案所涉债务,让刘某撤回对陈某的诉讼。民事活动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债务清偿时,如无特别约定,清偿人可以指定应清偿的债务。冯某将自有财产用以偿还以陈某名义所借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尊重,依其清偿债务的本意,况且刘某已受领款项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认定该笔债务已经得到清偿,刘某并未产生损失。至于刘某主张冯某偿还的8万元是用于偿还2008年的8万元债务,与清偿人的意思相悖且无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性质,法院不予采信。此外,陈某并未获得利益。冯某以送礼、小孩上学等为由骗取陈某的证件及银行卡,欺骗刘某汇入陈某银行卡的钱款并自行取走,有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陈某并未实际控制该银行卡,未从此事中获得任何利益。

 

综上,冯某以陈某名义向刘某借款,但该借款已偿还,刘某未遭受损失、陈某也未获得利益,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